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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证据收集五个要点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及条件有哪些?

2025-01-21烟台刑事律师

  赵高旺,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贿赂犯罪证据收集五个要点

  一、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二、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三、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四、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及条件有哪些?

  1、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种类有哪些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确实、充分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体表现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举证责任给了申请人一方。刑诉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于这一点,申请人一方如果要搜集该方面的证据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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