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案例
2025-02-20烟台刑事律师
赵高旺,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有什么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时候,不予立案。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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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您好,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的自主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案例
2011年2月11日5时40分许,在郑新线新野县城郊乡蔡庄公路处,被告人杨-平驾驶豫R46653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步行人陶*敏发生碰撞、挂擦、拖行,造成陶*敏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平将陶*敏从车上拉下,弃于路旁并驾车逃逸,2011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平负事故的全部。另查明,豫R46653车于2011年1月14日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投有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经法庭调解,被告人杨-平一次性赔偿死者陶*敏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平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平的犯罪情节恶劣,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