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刑事怎么处理
2025-02-05烟台刑事律师
赵高旺,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条并不能判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民事审判中,鉴定人接受质询的出庭费用负担问题常常被忽视,导致当事人的质询权不能有效行使。
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技巧
针对发问方的上述质疑,鉴定人具体答辩应对策略如下:
一是充分准备答辩材料,有针对性主动进攻,先发制人。根据通过合法的渠道,如鉴定委托单位,受理该案件的公、检、法机关,或经受理法院批准,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了解发问方对鉴定的质疑内容,用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公开发表的参考资料,证实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
二是在心理上要充满自信,沉着冷静、不卑不亢,答辩时要论证全面,以全驳偏。在庭审中鉴定人应对正确的鉴定意见采用通俗的语言适当展开,使庭审中双方能够接纳;同时针对发问方以点带面之处,采用以全驳偏的方式攻其偏谬和漏洞。对于不能回避的问题,原则问题态度明朗,坚硬、果断,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鉴定意见论证;该回避的问题回避,该反驳的问题也不要客气。
三是使用逻辑语言,攻其矛盾之处,环环相扣。这就要求鉴定人在平时就掌握一些辩论技巧,提高综合素质。回答质疑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鉴定无关的内容不予回答;庭审中如有多人多种鉴定意见,质证时不必对他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四是原则问题不让,枝节问题不辩。如在枝节问题上出现了失误,对方久问不止,应及时向合议庭提出反对意见,提醒对方回到原则问题上来。只要不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问题,就不去辩论。
五是充分利用反对权,争取审判人员、鉴定有利方当事人及律师以及公诉人的支持。凡与本案鉴定无关或枝节性的问题,或者当发问方使用诱导性语言时,应及时提出反对请求。
六是对于确属自己工作疏忽造成的鉴定失误或错误,要勇于面对。该补充鉴定内容的,要及时同意补充有关鉴定内容,并认真做好补充鉴定工作;该重新鉴定的内容,尤其在鉴定人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正确时,要主动承认鉴定失误或错误,正确对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之后,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只不过审判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另外,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费用,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刑事怎么处理
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刑事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是法律规定的盲区。笔者就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伤愈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接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当即对鉴定书提出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准许后,依法将相关事宜移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处理,但原告一直推脱没有时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致使该重新鉴定无法进行。而原告伤情的等级直接关系到被告的赔偿数额,原有证据不宜采信,新的证据无法取得,致使该案久拖不决。但在原告拒不配合重新鉴定下,人民法院既不能采取强制鉴定,也不能对其进行惩罚。笔者认为,立法对解决该问题的空白,不仅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也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原因
1、客观因素。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2、心理因素。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每个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对相同的伤情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为此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3、立法因素。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即只有当时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才能进行重新鉴定,由于鉴定结论对审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一般会予以准许,但被鉴定人往往视此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鉴定。
当事人双方有一人进行提出司法鉴定,令一人应该配合,但是令一方不进行配合做司法鉴定,那么法院会判不配合的一方放弃举证。司法鉴定是整个案情额核心证据,也是申请赔偿的依据,做司法鉴定一定要到正规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