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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怎么理解

2025-03-07烟台刑事律师

 赵高旺,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毒品既摧残着人的身体健康,也让人产生精神依赖,吸毒也许需要人们远离,但是运输毒品的行为呢那是更加的恶劣,在我国打击力度是非常强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规定的字面上看,似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十克就可能判处死刑,实际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五十克毒品,在没有其他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更不能判处死刑。


  2、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同其他犯罪立案标准一样,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确定的。例如,云南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达到五百克以上可判处死刑;而在辽宁省,同样情况,三百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这个数量就是在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各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3、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地区性特点,要正确掌握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为了慎重掌握死刑数量标准,各地都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对于单纯为了赚取运费为他人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等,考虑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标准掌握在海洛因、甲基苯丙胺600克以上为宜,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情节加以处罚。


  三、贩卖毒品的方式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由此可知,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客体方面,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构成才可以成立。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怎么理解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司法实务中,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的主要困境是如何理解和界定;场所;。大多认为,行为人必须对其提供的容留吸毒场所拥有绝对支配权。


  关于场所,《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活动的处所;。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为,场所,是容留吸毒者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的场所,一般是行为人提供的、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界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主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应扩展理解;场所;的空间范围。


  由于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和反道德性,吸毒人员通常会选择屋内或室内等比较隐蔽和封闭的空间吸食毒品。行为人也会充分考虑吸毒者的隐蔽性和安全性,通常选择住宅、租房、办公室等隐蔽场所,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但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往往限于封闭空间,要求行为人对场所拥有;绝对支配权;。实际上,容留吸毒者对场所的选择,并非对空间有绝对的密闭要求,只要客观上在某个时空能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实现容留吸毒的目的,行为人就会选择容留。如果要求行为人对提供的场所必须拥有绝对支配权,就会使部分应受刑事追究的罪犯逃脱打击,这也与该罪的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对提供吸毒场所的认识和理解应符合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是容留场所与外界是相对隔离和封闭的。


  场所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的特征。但如果将;场所;限制为绝对;封闭;的空间,因范围过窄,不利于打击犯罪。场所作为一个有形的实体而存在,但它并不要求与外界有全部、绝对的隔离状态。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特定场所的实际庇护。只要行为人为吸毒者提供了这种相对隔离和封闭的空间,而被容留吸毒者在这个场所吸毒难以被外人发现的,即为刑法意义上容留吸毒的场所。


  二是容留场所包括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临时性;场所;。


  对场所的理解不应当限于屋内或室内,场所并不一定要求比较固定的或具有规模性的地方,行为人临时取得控制权的某个空间,如包厢或汽车等,也可以构成;场所;。如果过于强调行为人对所提供的场所具有;完全支配权;,将完全所有、拥有、经营、管理作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场所;的构成要件而忽视行为人对;场所;临时性的实际控制,可能放纵行为人利用临时场所容留吸毒的犯罪行为。按照消费习惯,行为人在餐饮、茶社、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包间及宾馆等场所消费期间,可以要求服务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出入该场所,则该场所在消费期间处于较高程度的封闭状态,只要行为人在这个特定时间段内容留他人在临时娱乐场所吸毒,该场所就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三是容留场所范围可扩展至各种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


  随着聚众吸毒者的组织性和反侦查性的增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已倾向于选择较易逃离的移动式;场所;,而自有或者租赁的车、船等移动性较强的交通工具,因其自身具有的特定场所特征,决定了其不管是在行驶中还是静止中,都可以达到容留吸毒所需要的场所特质。


  四是容留场所应作广义理解。


  既包括行为人提供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提供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还包括提供具有开放性空间的场所,如提供自己开设的赌场容留他人吸毒,该场所虽没有封闭的空间,但行为人设有望风、把关等服务人员,行为人对赌场同样有控制权,这与封闭的空间无实质差别。


  二、行为人对容留场所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此权利可为所有权、管理权或者使用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必须能使被容留者能够安心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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